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邢台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邢台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货款64,659.79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被告邢台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