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大新县(原路柳下屯64号)案涉自建楼房一栋归***所有; 二、***支付***对案涉楼房享有份额折价款6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460元,***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