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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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借款本金92298.74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4377.76元,第二部分从2021年5月1日起的利息(含正常息、罚息、复利),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92298.74元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对被告***、***位于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土司花园11幢1单元2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忻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3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11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