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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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49942.3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4月8日,利息为14260.17元,自2021年4月9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92元(已减半收计),诉讼保全申请费1341元,合计313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