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421民初19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6675015112Q(1-1)。

负责人:陈庆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亦红,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2月**日

开庭日期:2021年3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865.20元、利息1232.**元**费用1962.57元,合计14060.4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被告***于2017年7月**日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54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1000元。信用卡有关使用、利息、费用和还款等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及普卡领用合约》规定执行。被告***领用信用卡后,进行了多次消费和还款,随后出现拖欠还款情况。截至2020年11月8日

,其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0865.20元、利息1232.**元**费用1962.57元,合计14060.4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履约还款,已构成违约。

被告答辩意见:未提出答辩。

查明事实:2017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办了卡号为62×××54的信用卡,并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被告***使用该卡进行了多次透支消费和还款,随后出现拖欠还款情况。截至2020年11月8日,其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0865.20元、利息1232.72元、费用1962.57元,合计14060.4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履约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意见:原告与被告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申请办理原告的信用卡,承诺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领用合约各项规则的约定,在进行透支借款消费后,应按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应还款项,但被告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上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出书面答辩,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判决主文:被告***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865.20元、利息1232.72元、费用1962.57元,合计14060.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

六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苏旭文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范烨梨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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