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天海电器有限公司 内蒙古浩川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通力齿轮有限公司 银川正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银川正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浩川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已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被告银川正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