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远粤商建设有限公司 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价值791085.58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清远粤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账号为520××××××××5555的存款、查封被申请人清远粤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行账号为800×××××××××××407的存款;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期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4475元由申请人清远市粤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