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623民初121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民,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湖南博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判由被告立即交付该合同项下租赁物给七位原告;2、由被告***立即支付欠交的租金62519元[计算。暂计2021年度租金余额62519元。具体租金,按月7709.92元(年租金92519元÷12个月)扣减已付30000元后,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租赁物之日止。]给七位原告,并自2021年元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含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湖南博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爱公司,现已注销)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了博爱公司开发建设的华容城市广场B1区11幢三层301号商铺用于开办培训机构,租期为五年,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被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租第四年期间,博爱公司已将该出租商铺带租出售给了七原告,并于2020年4月10日办理了产权登记(见湘[2020]华容县不动产权第0××3号不动产权证),至此,博爱公司与被告***所签《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博爱公司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即转由七原告享有和承担。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元月1日前的30天内向七原告交纳2021年元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92519元。七原告曾于2021年元月10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履行租金交纳义务,但被告***仅于2021年1月14日向七原告转账交纳了30000元租金,余欠62519元租金至今没有履行。综上所述,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侵犯了七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依法应当解除2016年12月31日博爱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由被告***交还所承租的商铺和向七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1日,湖南博爱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博爱公司)股东杨雷代表博爱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博爱公司作为甲方将位于岳阳市华容县××广场××幢××层××号商铺出租给乙方***,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582.76平方米,租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租赁期内每12个月为一个计租期,乙方应在每个计租期结束提前30天向甲方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逾期未交租或逾期未足额交租累计达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博爱公司将涉案商铺出售给七原告,并于2020年4月10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湘[2020]华容县不动产权第0××3号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为:***、***、***、***、***、***、***,共有情况:共同共有),合同开始前四年期间,被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但在2021年,***拖欠租金92519元未缴,七原告曾于2021年1月10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履行租金交纳义务,但被告***仅于2021年1月14日向七原告转帐交纳了30000元租金。

根据原博爱公司工程部经理林建静出具的书面证明记载,涉案商铺曾于2020年6月份左右出现了漏水现象,经过勘探调查,漏水原因系隔壁301室商铺装修时私自移改东墙水管,引起屋顶排水管管边渗水造成,同年七月,博爱公司相关人员对漏水现象进行修复,此后没有出现漏水现象。

另查明,湖南博爱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为杨阿众,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股东有:林建静、杨雷等八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房屋出租;物业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与博爱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在合同履行期间,涉案商铺出售、过户给了七原告,但并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效力,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应于2021年元月1日前的30天内向七原告交纳2021年元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92519元,即月租金为7710元,被告仅在2021年1月14日交纳了30000元,剩余租金至今没有支付,考虑到租赁期限的不确定性,故***应支付给原告的租金应按7710元/月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已付的30000元应抵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考虑到被告***不缴纳租金系商铺漏水影响经营,事出有因,且造成的漏水原因是隔壁303室商铺私改水管,与被告***无关,现博爱公司已注销,如果商铺还存在漏水问题,七原告作为出租方应当履行维修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另在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的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开宣判如下:

一、解除原湖南博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位于华容县××广场××幢××层××号商铺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按每月771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租赁商铺之日止的租金(已支付的30000元抵付租金);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义军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婉瑶

书记员李婉瑶(兼)

裁判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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