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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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327执566号 李夫亮: 你与申请执行人聂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327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林超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予以执行立案登记,执行案号(2021)鲁1327执56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4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聂林超偿还货款235536.56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聂林超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以235536.5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来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向申请执行人聂林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李夫亮负担案件受理费2417.00元、申请费1820.00元,执行费3433.00元。 五、被执行人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26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联系人:程凯、赵国祥联系电话:0539-73××××2本院地址:莒南县城北二路中段邮编:27660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