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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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3执保513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74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实施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74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承办人:李文忠、秦建国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