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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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93194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起以代偿款11097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以代偿款1883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以代偿款759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以86274元为基数,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8475)。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847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