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清偿第三人***、***欠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截至2019年2月18日的借款本金224178.8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4447.39元,以及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支付律师服务费4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5元,由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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