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鎏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何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2605元,本金、利息合计21260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双方订立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廖春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元,由被告何毅、廖春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