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易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凌海春臣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2000元给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二、被告***、凌海春臣运输有限公司、锦州易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130000元给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三、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此款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凌海春臣运输有限公司、锦州易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448元。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2元,被告***、凌海春臣运输有限公司、锦州易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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