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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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与***、***签订的由《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组成的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借款本金446938.24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但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 三、公告费900元,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