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本金18941.95元及利息、罚息(至2018年3月22日止,利息费用4821.21元;2018年3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负担126元,由***负担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