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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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4324.35元、***4108.92元、***8155.97元、***10452.04元、***4026.24元、***8938.27元、***7763.3元、***2684.47元、***6700.31元、***165.99元、***1955.55元、***11640.12元、***4724.93元、***1444.18元、***546.48元、***2368.82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9791元、***10485元、***16690元、***38380元、***14339元、***21×××××元、***21274元、***9665元、***23433元、***956元、***9318元、***28827元、***20042元、***5363元、***2138元、***774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267777.83元、***47741.53元、***75996.98元、***174756.93元、***65289.92元、***98×××××.33元、***96867.74元、***44007.64元、***106700.42元、***4349.38元、***42430.37元、***131255.95元、***91253.26元、***24417.30元、***9733.20元、***35270.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均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20元,由原告***、***、***、***、***负担1172.16元、***负担170.45元、***负担274.96元、***负担613.9元、***负担229.55元、***负担351.16元、***负担344.81元、***负担154.72元、***负担375.58元、***负担14.65元、***负担146.52元、***负担468.86元、***负担322.34元、***负担85.96元、***负担34元、***负担124.54元,由被告***负担195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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