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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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飞明朗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025851.3、名称为“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230025851.3、名称为“泛光灯”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丹阳飞明朗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飞利浦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27620.16元,合计1227620.16元; 四、被告***对被告丹阳飞明朗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48.58元,由被告丹阳飞明朗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分理处,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