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淦溶经贸有限公司 昆明帅钢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淦溶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帅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070.88元; 二、被告昆明淦溶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帅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以81070.8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30%(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昆明帅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被告昆明帅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