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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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到期时,申请人申请续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到期日之前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导致查封、冻结的财产转移,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案款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