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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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5801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 负责人:熊英,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甜,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梁,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潇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萧荻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