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乌市第三自来水有限公司
义乌市佛堂镇填料厂
义乌市冠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填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冠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各项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5400元。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冠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填料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2元,由原告义乌市冠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692元,由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填料厂负担1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反诉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填料厂负担1266元,由反诉被告义乌市冠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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