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善凯盈木业有限公司
昆明三德木门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明三德木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嘉善凯盈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23267.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2326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善凯盈木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1元,减半收取349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915元,由原告嘉善凯盈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38元,被告昆明三德木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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