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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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龙云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濮阳市龙云置业有限公司新华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濮阳市龙云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龙云置业有限公司新华街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