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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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和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广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和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28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上浮50%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对被告江门市和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被告江门市和牧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