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国方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66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海宁同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