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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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42.3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42.3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秦皇岛亿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太平洋公司承担14元,被告天安公司承担46元,被告平安公司承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