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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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326.1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326.14元; 三、驳回原告刘云诚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秦皇岛亿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被告天安公司负担391.5元,由被告平安公司负担3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