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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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327执289号 林超、莒南县信诚花生米购销中心: 你与申请执行人徐怀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327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怀信于2021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2020)鲁1327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怀信欠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二、负担执行费。 三、被执行人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38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联系人:孙运军联系电话:0539-73××××2本院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