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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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苍溪县江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4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金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059532.99元,并以工程款3059532.99元为本金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时止; 三、驳回四川金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苍溪县江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76.00元、鉴定费258500.00元,由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552.00元,由四川明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276.00元,苍溪县江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大唐四川川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127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