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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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300158.47元及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181997.77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另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3元,减半收取44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