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国泰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临沂邦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济宁国泰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邦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作办学协议》;

二、被告临沂邦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国泰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租金203125元及利息(以20312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临沂邦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国泰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诉责险保费96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济宁国泰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计2242元,申请费2120元,共计4362元,由原告济宁国泰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7元,被告临沂邦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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