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宏昌交通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北内永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衡水富尔格斯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北内永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名下22.7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衡水宏昌交通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原告衡水宏昌交通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河北北内永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1501500元; 二、驳回原告衡水宏昌交通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北内永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