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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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鑫鹏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木工工程款150000元,并给付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本金150000元、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时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