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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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农垦集团大圹圩农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1419号 何岩、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柳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何岩与被申请人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柳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494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冻结南宁市柳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浦发)存款2160561.2元,实际冻结216056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494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