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价款264277.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36063.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自2018年1月15日起,以264277.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52元,保全费2095元,由被告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