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47629.1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为123

255.52元,罚息为7459.01元,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有权以***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x号楼x层x房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7元、保全费5000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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