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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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明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工程款386017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0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84210元,由原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担48210元,被告安徽明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