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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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45.00元,由申请人金沙县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