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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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砖款728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2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37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望谟县吉祥免烧水泥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