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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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北仑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6992.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690元、误工费21000元、伤残赔偿金114254.6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300元、辅助器具费3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费700元,合计182215.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700元,合计120700元;余款61515.29元,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49212.23元(已垫付的21789.79元可予以抵扣)。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3元,由原告***负担133元,被告***负担3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