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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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以61847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每日0.1‰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20元,被告在付款时一并加入付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