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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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299.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依合同约定从违约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884.57元(一次性收取)。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