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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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按照2019年1月26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2020年10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