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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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425执恢385号

段道安(申请执行人)、袁超(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的(2021)鲁1425执恢385号,即原执行案号为(2020)鲁1425执177号,段道安与袁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履行义务完毕,原执行案件中的执行费50元已交,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袁超的执行申请,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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