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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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成重工机械装备(鞍山)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1425执恢385号 段道安(申请执行人)、袁超(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的(2021)鲁1425执恢385号,即原执行案号为(2020)鲁1425执177号,段道安与袁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履行义务完毕,原执行案件中的执行费50元已交,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袁超的执行申请,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