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中市翔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2民初3054号

原告:扬中市翔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左林龙,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风国,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扬中市翔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扬中市翔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扬中市翔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限该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13445元,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扬中市翔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扬中市翔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于骐宁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恩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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