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辽市绿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通辽市绿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餐费24000元”为:被上诉人通辽市绿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餐费45623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上诉人***负担532元,被上诉人通辽市绿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7.6元,上诉人***负担763元,由被上诉人通辽市绿洲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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