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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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与被告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715194562101、715194563102、715194564103、715194565104的四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长沙市××路××号××小区××栋××号商业房屋(对应的权证号分别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7、7××3、7××7、7××4号)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协助被告***变更登记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至原告***、***、***名下的义务,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变更所需的税费,由被告***和原告***、***、***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转移至原告***、***、***名下当天,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房屋尾款458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900元,由被告***、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20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