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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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利息①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8日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②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1日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③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21日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④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日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⑤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3日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⑥以16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16日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⑦以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20日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⑧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21日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但应扣减掉已支付的43万元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共计38000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