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句容市吉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1183民初7834号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戴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句容市吉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即本案第一被告。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物流)诉被告***、句容市吉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芝运输)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翠娥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政物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方给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45453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日,原告邮政物流与被告***签订运输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邮件递送以及费用的计算方式。至2019年6月份起,被告***无法及时支付运费,故原告邮政物流与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进行结算,由被告***书写还款计划一份,双方对于金额及还款方式作出约定。被告吉芝运输在该份还款计划上加盖公章。后被告方给付9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运输款人民币454539.5元,此款被告***于2020年2月8日前给付原告运输款人民币80000元,于2020年3月8日前给付原告运输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20年4月8日前给付原告运输款人民币174539.5元;

二、被告句容市吉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句容市吉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则债权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就两被告未给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起纠纷经法院调解一次性结案,今后双方就此纠纷无涉;

四、案件受理费405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4月8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款项可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句容市分公司,开户行:句容市工行营业部,账号:11×××72)。

审判员  陈翠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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